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雙非濫用香港綜援?


近年香港人對內地人的負面印象日益增加,多認為他們來港爭奪港人的資源:搶床位、搶學位、搶奶粉等。最近更有人批評父母皆非港人的雙非兒童濫用保障港人生活的綜援制度。

綜援是為經濟上無法自給的香港人提供安全網。根據社署網頁,綜緩申請人必須:(i)是香港居民;(ii)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一年;及(iii)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在申請日前如離港不超過56(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在附註更表示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可見綜援仍是給屬於香港人領取。

從二零零一年莊豐源案後,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人士,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你是否同意,我們地不能否認雙非兒童確是與生活在香港的你和我一樣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有資格申請綜援保障生活。

這或會使港人有另一個疑惑:此政策會否使更多父母皆為內地人的父母來港產子,若不能照顧子女就替子女申請綜援,長遠增加香港的社會保障上的開支?在開支上的確會增加,但增加幅度極少。特別是在二零零八年後社署修改綜援的申請指引後,社署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兒童需與同是綜援受助人的監護人同住,才能以一個家庭為單位申請綜援。不少雙非兒童在港沒有親友,或是親友不願同住,或是申請綜援的親友不願協助以免受助金額減少,過往幾年很少雙非兒童能夠申請綜援。

即使能夠成功申請綜援的雙非兒童及其家人,同樣面對不少困難。曾有女士找到一個男士願意協助她的兒子申請綜援,但期後該男子認為既然同居就等同於一家,向女士提出同床等無理要求。另外,由於協助未滿十八歲的兒童申請綜援會使原先的綜援金額減少,有協助者會要求受助者補償差額,甚或以不發還綜援金給他們來要求更多的金額(社署會透過十八歲以上的綜援人士發放金額)。過住亦有個案是同住領取綜援的成年人士去世,該協助的雙非兒童的綜援即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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