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就在香港出生的兒童的內地父母申請「一年多次」探親簽注立場書

(按:本會於十月二十五日,到立法會申訴部與議員會面,要求港府與內地部門協商,向在香港出生的兒童的內地父母批發「一年多次」探親簽注,以下為本聯席的立場書):


  2001年,香港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人士,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保障下,每個香港市民均享有平等的生活和社會保障權利。

  可惜,政府在是次判決後,並無為港生兒童的內地父母提供相關配套,以照顧其子女在香港生活和成長。實際上,由於內地戶籍制度規定不能有雙重戶籍,故港生兒童無法在內地享有相應的生活及學習保障,只能留港生活和讀書。因此,內地父母只能藉期限為九十日的來港深親簽注來港照顧子女。每到簽注期限,內地父母便要攜帶子女回鄉續辦簽注,耗時動輒兩星期至超過一個月不等;她們的子女多為年稚,無法獨留在港生活,每當隨同父母回內地續證,即失去數星期甚至個多月的上學時間;而且,部份兒童若患上長期病患,內地父母難以長期留港照顧子女,更會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甚至危及生存。可見現時兩地的出入境政策對港生子女的生活及學習影響甚鉅。

  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應切實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全面保障在港兒童的基本權利。《公約》第三條列明: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第廿七條亦指出,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權利。因此,特區政府應同時保障這些永久居民資格的兒童及其父母能有充分的權利和制度配套,幫助子女成長。我們認為,為這些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兒童的父母提供「一年多次探親簽注」,既避免了這些家庭來回兩地辦證所耗;費的金錢和時間,同時亦保障兒童在港能獲父母妥善照顧,並能繼續學業,不因兩地出入境制度的限制而被變相剝削讀書權利。

  我們相信家庭團聚是天賦人權,亦是國際社會所肯定的標準權利。保障港生兒童的基本權利和其生活實踐之餘,我們亦要保障照顧兒童者,即其父母的權利,否則她們無法妥善照顧兒童成長,變相令這些孩子的基本權利和實際生活質素受損。因此,我們敦請特區政府,積極與內地相關部門協商,以保障照顧兒童權利為原則,向香港出生子女的內地父母批出「一年多次探親簽注」,以解決上述照顧港生兒童面對的根本困境。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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